从母之夫,舅之妻,二夫人相为服,君子未之言也。或曰同爨缌。
子之事亲也:三谏而不听,则号泣而随之。君有疾,饮药,臣先尝之。亲有疾,饮药,子先尝之。
天子五年一巡守:岁二月,东巡守至于岱宗,柴而望祀山川;觐诸侯;问百年者就见之。命大师陈诗以观民风,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,志淫好辟。命典礼考时月,定日,同律,礼乐制度衣服正之。山川神只,有不举者,为不敬;不敬者,君削以地。宗庙,有不顺者为不孝;不孝者,君绌以爵。变礼易乐者,为不从;不从者,君流。革制度衣服者,为畔;畔者,君讨。有功德于民者,加地进律。五月,南巡守至于南岳,如东巡守之礼。八月,西巡守至于西岳,如南巡守之礼。十有一月,北巡守至于北岳,如西巡守之礼。归,假于祖祢,用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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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公時,兵廝逋亡,多近竄南塘,下諸舫中。或欲求壹時搜索,謝公不許,雲:“若不容置此輩,何以為京都?”
从服者,所从亡则已。属从者,所从虽没也服。妾从女君而出,则不为女君之子服。礼不王不禘。世子不降妻之父母;其为妻也,与大夫之适子同。父为士,子为天子诸侯,则祭以天子诸侯,其尸服以士服。父为天子诸侯,子为士,祭以士,其尸服以士服。妇当丧而出,则除之。为父母丧,未练而出,则三年。既练而出,则已。未练而反,则期;既练而反,则遂之。
有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;唯杖屦不易。有父母之丧,尚功衰,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。附于殇,称阳童某甫,不名,神也。凡异居,始闻兄弟之丧,唯以哭对,可也。其始麻,散带绖。未服麻而奔丧,及主人之未成绖也:疏者,与主人皆成之;亲者,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主妾之丧,则自绖至于练祥,皆使其子主之。其殡祭,不于正室。君不抚仆妾。女君死,则妾为女君之党服。摄女君,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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